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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范围
随着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预防以及减少应收款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
2、实施细则
2.1出口合同监管员于每月月底根据“发货报表”、“回款报表”来完成本月的应收帐款报表;
2.2 每月8日前由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召开一次逾期应收款分析会,对逾期应收的现状,上月的计划清收完成情况,以及本月计划清收的款项进行逐项落实。对已列入清收计划,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但未按期完成清收的款项,应移交给商情部;参会人员:进出口公司副总、合同监管员、单证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相关的销售人员;
2.3每笔逾期应收款需落实清收责任人,并签订“清收责任书”,明确具体清收或解决问题时间。逾期应收款按统一《逾期应收款情况分析及还款计划备忘录》格式进行统计管理;
2.4出口合同监管员及时收集整理逾期应收款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四书一证”。并将逾期三个月以上单位的“四书一证”原件资料及时交物流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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