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分管领导要坚持“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生产部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车间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2生产车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安全部门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2.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部经理和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生产车间必须在本职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3.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研究处理。
3.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3.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3.7组织车间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3.8对上级指示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资讯反馈工作。
4.生产车间主任员要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5.车间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6.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1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6.2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6.3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6.4车间生产现场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在有毒害作业时,必须有防护设施。
7.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设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7.1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7.2公司雇请外来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公司领导及车间主任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7.3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7.4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7.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行政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车间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7.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车间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统一安排整改。
8.员工安全守则;
8.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8.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车间领导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9.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9.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9.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9.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9.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9.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9.6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9.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电闸、信号等。
9.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生产车间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11.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解释。
12.本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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