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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
二、重大财务事项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
2.年度经营计划及各业务单位目标的制定。
3.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
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5.利润分配。
6.重大资产处置。
7.对外投资。
8.对外担保。
9.重大融资。
10.委托理财。
11.重大法律济纠纷。
12.私设小金库。
13.设置账外账,搞账外经营。
14.发生意外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事故等天然或人为的事故。
15.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1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17.单位负责人干预财务会计业务处理,并明违反制度规定。
18.单位负责人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9.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重大财务事项会计处理方法
第五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重大财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且须报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六条属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经财务部门提出,经财务总监批准后,还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属于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经财务部门提出,经财务总监批准后,还须报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四、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原则、方式、职责和程序
第八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遵循财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九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以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文件形式报告。
第十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职责:
1.公司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相关部门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2.各相关部门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财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财务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3.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重大财务事项信息的汇总、整理,并在财务信息披露时反映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程序:
1.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相关归口部门/公司,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重大财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提交到公司财会部门。
2.财会部门以专项报告形式,将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年度预决算、预决算重大调整、对外担保、重大融资事项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3.财会部门专项报告形式,将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4.相关归口部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5.相关归口部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6.相关归口部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重大法律纠纷事项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7.相关归口部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重其它重大财务事项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外披露。
8.财会部门应在半年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重大财务事项。
五、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财务信息和重大财务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及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财务信息和重大财务事项知情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前不得对外提供信息。
六、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相关法规对本制度内容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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