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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微杜渐,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异常管理制度》作为公司各单位对异常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使之能够有效地做到有预见、有重点、有计划地消灭人身和设备事故,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定因素,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生产装置异常的注意内容与编制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和考核。
2.2适用锡林热电厂热源厂全体成员。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国电发【2000】589号 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4实施办法
4.1异常发生后由值长或班长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并负责上报专业主管;对性质严重的异常、未遂和涉及两个班组的异常由安监部组织人员调查分析。
4.2异常发生后,责任班组应在8小时内按要求写出书面材料交专业主管,由专业主管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月5日前汇总至安监部。
4.3设备发生异常或现场存在装置性违章的责任划分,涉及到运行、检修两大系统或不同专业一时划不清责任单位的,由安监部认定责任单位。
4.4异常应纳入班组安全考核指标,对未认真考核统计的要从严考核。对发生严重异常未能按照“四不放过”处理的,公司、部门要给与责任班组或单位加重处理。
5异常统计标准
5.1所有市场三部在运行、检修维护、备用或准备加入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操作错误、监修质量不良、维护差或试验工作不当,导致一切不正常情况或经济损失等,但未构成事故、障碍者均属于异常,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异常。各部门参照下列规定实施细则。
5.2通用部分:
5.2.1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
5.2.2由于跑油跑水跑树脂及设备损坏、机动车辆、贵重仪器仪表及工器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元、不足500元。
5.2.3由于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元,不足500元者(包括灭火器费用);其他一般市场场所起火,向消防队报火警。
5.2.4由于人员过失引起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停止运行。
5.2.5主要辅助身背或公用系统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小时,但未超过48小时。
5.2.6辅助设备检修再次返工,影响运行或备用。
5.2.6备用的主辅设备失去备用。
5.2.7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泄漏,管道或下水管道堵塞、冻裂或造成溢流跑水。
5.2.8由于人员过失等原因,使设备达不到应有出力;或违反规程有关规定带负荷,主要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时间5分钟。
5.2.9锅炉及各类安全门误动或动作后不回座。
5.2.10转动设备轴承由于缺油或冷却水故障而引起的损坏或轴承温度高、振动超标停运处理,但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5.2.11辅助设备因运行中发生缺陷而必须降低负荷或倒换备用设备。
5.2.12因检修质量差或运行维护不当,造成转动设备轴承温度过高、振动参数超标,参数达不到规定值,造成漏油、漏水、漏气、漏粉二停运检修。
5.3电气专业
5.3.1远方操作装置失灵,未构成故障,备用中的电气设备合不上闸。
5.3.2直流系统接地超过1小时,但延续时间未超过4小时。
5.3.3电气充油设备缺油(低于规程允许值)。
5.3.4 局部照明故障使操作盘或水位计照明瞬间全部中断;控制盘指示灯熄灭或音响信号发不出声音。
5.3.5开关拉合不灵活,需要停下维修者;刀闸口、母线接头等联点发热,徐停止运行进行检修未构成事故。
5.3.6电动机轴承温度高或线圈温度升高,超过规程规定数值;电动机发生故障时保护未能正确动作,但未扩大损坏设备。
5.3.7一般电气仪表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检修超过2小时。
5.3.8主变温度超过规定允许值20℃或超过允许值5℃达30分钟以上。
5.3.9动力及控制回路保险使用不当已投入运行。
5.3.10消弧线圈、电抗器、电容器及远动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5.3.11电气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等误动或未投入运行。
5.3.12变压器冷却装置未及时投入,或发生故障倒换备用设备。
5.3.13主要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的控制直流电源消失,未造成故障;直流信号电源消失超过10分钟。
5.3.14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因故障停用超过4小时。
5.3.15蓄电池液面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电池组中有一个电瓶损坏或失效。
5.4锅炉专业
5.4.1安全门误动作
5.4.2引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返料风机等重要辅机发生故障倒换备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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