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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车队司机、生产部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生产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生产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生产部门或车队负责人批准同意;请假3-6天以上的生产部门或车队负责人同意后,总经理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含七天),需直接向总经理申请。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生产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生产部批准和总经理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工资100元/天。
第十条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20天(病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2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00元/天工资。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请假流程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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