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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发票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财务部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指导。
第二条 财务部办理公司各类发票的申购、使用、缴销及纳税申报等事务,负责税务机关业务衔接和关系协调,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的财务收据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销售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遵照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发票使用应按照不同经济业务及其经济对象确定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三类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完整税务资料的企业单位;
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消费行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XXXX车的直接消费者。
第五条 税务会计或出纳根据需要提出发票(收据)购买申请,经财务部长核准发票类型及购买数量后,持税控IC卡和准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原则上增值税发票购买每次不低于300份,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购买各不超过100份。
1、实行发票(收据)的管、用分离控制,内勤会计负责空白发票(或收据)的保管,税务会计(或出纳)负责发票的出具和传递。
2、税务会计将发票(收据)购入后交内勤会计登记、保存备用。增值税发票应放入保险柜保管。
3、税务会计制作发票时需用多少,领用多少。原则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于当日退还内勤会计。
4、出纳领用收据应履行登记手续,每次领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份,实行存根缴销。
第六条 销售发票的出具必须以真实的销售行为为前提,具有完整可靠的原始凭据。
1、现款现货销售以出库单及销售会计确认收款的签章为依据。月末因时间紧迫,可先根据出库单传真件开票(见附表二),待出库单原件返回,税务会计应将对应的传真件进行替换。
2、包销车依据出库单和包销协议开具发票。
3、委托代销商品以销售会计确认的代销清单及结算室的收款通知书为依据开票。
4、铺底货物出库时,暂不开具发票。销售实现以办事处的销售清单和收款证明开票(见附表三)。
5、发票(收据)制作必须要素完整、准确,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6、因出具失误造成的废票应联次齐全,逐联加盖 “作废”印章并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废票由税务会计另行保存。
7、销售发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漏开、重开或误开发票。
第七条 发票制作完毕,存货会计应对开具的发票进行要素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税务会计方可进行传递。
1、税务会计将销售发票按各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分类,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各办事处会计。
2、财务部发票邮寄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但最后一次不得迟于次月2日,以确保商家实现当月进项抵扣。
3、办事处会计收到发票后,应对邮件号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登记备查, 销售发票必须在次日内邮寄给商家。
4、为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发票的邮寄和取件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八条 为促进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销售发票应及时入帐。税务会计将发票记帐联与相应出库单粘贴,按发票号顺序登记,注明开票时间、所属办事处和发票状态(作废或红票)后,将有效发票交销售会计制作会计记帐凭证。当周开出的发票必须保证销售会计当周入帐。
第九条 发生发票(收据)退回,办事处会计在收到退票3日内寄回公司财务部。区别发票类型和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发票:
1)抵扣联和发票联齐全,税务会计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粘帖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凭证号。
2)抵扣联不能退回的应具备商家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否则不得退票或者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
3)当月未入帐的发票发生退回,直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附在存根联后并加盖”作废”章,参照作废发票处理
2、普通发票
依据退回的发票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将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凭证。
3、收据
发生收据作废或退回应检查联次齐全,注明作废后粘贴于存根联。
第三章 进项税票管理
第十条 企业采购货物、接受运输等劳务服务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实行分级负责制,保障抵扣税额的完整性。
1、工厂原材料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生产财务分部负责收集。
2、商品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销售财务分部负责收集;集中运输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储运中心负责收集,随同报销费用交销售财务分部。
3、各财务分部对进项抵扣发票整理并填制清单于当月26日前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4、税务会计应将所有的进项税票抵扣额汇总,与“应交税金”各子科目核对准确后制作“进项税抵扣联报表”,并据以填制“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 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为保障企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每月4日前税务会计应将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总额及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相应子科目核对,作到帐、票一致,帐、表一致。
1、每月5日前税务会计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交主办会计复核;
2、“纳税申报表”须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 发票存根联和废票、红票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1、存根联原则上以100张为单位装订,要求号码连续,封面应注明起止号码、作废号码、发票使用期间、总张数。同时填制发票清单。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表应于年末后十日内按顺序装订成册交内勤会计归档。
第五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正确的客户资料是发票开具的前提,办事处会计有责任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税务会计。
1、办事处会计应确认新客户的纳税资格,并验证客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留存,按规定填写客户新增(变更)资料表(见附表一),通知财务部税务会计。
客户新增(变更)资料表.png
2、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处理与本条第一款处理程序相同。
3、税务会计在得到办事处会计关于新增客户资料或变更客户资料后,应在48小时内输入或修改开票系统中的客户档案。月末,将上述资料进行保存备查,年末一并装订交内勤会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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