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价格管理规定
2.4.1 合同的价格必须控制在公司或部内控制价格以内。由于市场急剧变化超过内控价格时必须报部长或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2.4.2 原材料,设备、备件的价格应包括运输包装费、保险费、或模具费、检验试验费等杂费。设备运杂费和特殊模具费可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注明,但不得无约定由供货方无限额代办后另收费。
2.4.3 在同品质比价时,高出可以实现的市场价格10%时为高价采购,对于高价采购除责成采购员限期纠正外,按差价大小给采购人员或决定人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2.5 付款方式与结算
2.5.1 直接从原材料生产厂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制造厂采购的非标设备可以约定30%以下的预付款或订金,标准设备和备件一般不得支付预付款。价值大的标准设备确需支付预付款时,须取得供货方等额银行保函后或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从经营性公司采购的物品一般不支付预付款。
2.5.2 无可靠质量保证的设备、备件,应留出5~10%的质保金,首次使用或首次供货的单位须留出10%~15%的质保金或使用鉴定后付款。
2.5.3 原材料,设备、备件验收和收到发票后结算。货物要有生产厂家合格证,我司验收合格证及相关票据才能结算,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或先后顺序列报财务部计划付款。所有付款须经部长同意并报主管副总审批。
2.5.4 质保金的支付,须由使用单位或专业人员在质保期满后出示使用情况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决定支付质保金多少或是否支付。
2.6 票据及货单
2.6.1 合同订定后要跟踪管理,询问发货情况,货到及时验收,特别注意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合格等项目内容的检查。
2.6.2 到货货单,到货发票,要与相关人员认真核对并及时验收和办理移交。
2.7 索赔
2.7.1 如果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件发现有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2.7.2 对于已销售出厂的采购件,按索赔流程图程序实施交涉索赔。
2.7.3 索赔结果要立档建案,并经财务部确认,企管部汇总。
3.0 管理责任及其他
3.1 原材料,设备、备件的质量保证及合同内的其他责任由经办人或主持订货的决定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
3.2 高价采购原材料,设备及备件产品等物品,由主管领导负责,按价差及高出市场价的比率分别对其实行谈话、经济责任制考核、调离采购岗位等处理。
3.3 原材料,设备、备件采购过程中不能准确处理的事项,可以逐级或向上级请示决定。
3.4 有关特种材料,特种设备或备件采购中的技术条款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确定。
3.5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