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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遵照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税机关检查监督。
========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及会计报表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五章 货币资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七章 存货
第八章 成本费用
第九章 采购与付款
第十章 销售与收款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二章 筹资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及事项
第十四章 担保
第十五章 税收及分配利润
第十六章 罚则
第十七章 附则
========正文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经股东会议通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具体制度,具体制度不得与基本制度相违背,具体制度应报股东会备案。具体制度应于基本制度修订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相应修改并报股东会备案。
总经理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各种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经理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遵照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税机关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中禁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第五条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壮大,此制度将作适当的修改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决定,主持编制会计报表,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2、严格审核原始单证,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及损失;
3、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
4、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
5、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6、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7、负责搞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8、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意见,提高经济效益;
9、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融资、购销等项目涉及的重要经济合同;整理、保管各种经济合同;
10、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11、根据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记账凭证编制和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固定资产、存货、应收应付款等明细账登记及与总账的对账工作;
2、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依法计算缴纳税金;
3、负责账实清查工作;
4、负责公司各部门和各种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
5、负责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项目成本核算基础信息。
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总账的登记工作;
2、负责公司库存现金、支票、其他银行票据和单证、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的保管工作;
3、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4、负责日常费用报销;
5、审核报销原始凭证的金额及合法性;
6、审核现金收付的记账凭证;
7、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表;
8、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 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非财务人员严禁使用财务部的电脑。
第十一条 财务经理负责及时做好财务数据备份,如因未及时备份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丢失,应及时补录丢失的财务数据,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财务经理应负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本公司之外的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透露公司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公司内部的非财务人员透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或账薄等财务信息,相关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财务经理,必须由财务经理安排相关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企业或个人查询公司财务信息,必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书面同意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为查询人提供公司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等。
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股东会会同总经理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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