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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三章 岗位轮换
第四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正文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经营接单、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管理、外包外协管理、财务资金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岗位轮换
第五条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六条 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个档次。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中层正职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各办公室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岗位交流轮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在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岗位轮换方式
(一)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
(二)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
(三)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 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轮换计划。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岗位轮换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四)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轮岗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每年实行延期岗位轮换的人员不得超过应轮换人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法务监督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岗位轮换计划,负责督促部门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对公司人员的岗位轮换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
法务监督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岗位轮换的进程,组织实施离岗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岗位轮换工作,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管理、岗位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岗位轮换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拒绝服从岗位轮换决定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负总责,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的,要追究有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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