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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申请、保管、开具、作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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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山东XX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增值税发票使用行为,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与实施,根据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正文
(一)发票保管
1、XX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2、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XX公司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人民币一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民币一千万元。
3、应按如下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设专人保管发票和专用设备;
(2)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发票和专用设备;
(3)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基本联次。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申请
1、办事人员到相关财务科领取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申请单,按要求据实填写。
2、填写清楚的发票申请单需经办人、会计、会计科长、单位负责人签字。
3、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单到财务部开具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
1、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如上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必须在当月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日起180日内送达购货方。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四)发票认证
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80日内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发票作废
1、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以上贴子只是内容提要,完整祥细的内容在下面附件中,请下载后阅读: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申请、保管、开具、作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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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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