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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山东XX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销售收入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XX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XX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正文
(一)公司执行本办法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保护货款安全。
2.扩大销售。
3.提高销售环节效率。
(二)销售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三)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不得视作收入。
(四)销售收入的内容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发生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指公司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五)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和管理原则
1.公司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1)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时,当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在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时,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时,待合同约定日期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2.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销售收入的管理,应当坚持合同管理原则、责任制原则和真实性原则。
(1)坚持合同管理。除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外,其余方式的销售业务,均应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销售行为,财务部门应当要求销售部门补签。未补签的,成品库不予办理产品出库手续,财务部门不予办理销售业务。
(2)责任制原则。产品完工入库、销售出库、发货,均应当由负责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在有关原始单据上签字,明确部门及个人的责任,实行谁销售发货,谁负责催收货款的原则,同时财务管理部门也应对货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真实性原则。销售收入管理应当按照真实完整的销售业务如实反映,禁止人为调增或调减销售收入。
(六)销售程序
1.产品完工,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承制单位填写入库申请单,交成品库办理入库手续。
2.当月完工产品指当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全部产品、零备件、随带备件。
3.对外销售时,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由销售部门出具交货任务单,并根据合同填列价格,财务部据此开具发票,成品库核对后,经库房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在产品出库单上签字后,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开具产品合格证后,产品出库。
4.对提供劳务及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程序,比照产品销售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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