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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会计交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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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了分清山东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会计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第二条 原则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结合XX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正文
(一)XX公司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相关资料。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包括:
1.现金与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该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移交人员经管的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 移交人员必须按规定列出交接清单,并且做到交出事项列全不遗漏。
(四)接替人员按交接清单清点账务、凭证、物品,务必账物相符。
(五)填写工作交接证明书,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监交。交接证明书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六)根据《会计法》要求,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
3.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七)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八)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其他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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