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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各项质量事项的处理。
1.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质量事故,同时,使质量责任及奖惩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质量事项的处理。
3.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
3.1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满足abcd任一条件)
3.1.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产品库存积压或索赔)≥10000元的;
3.1.2一些大客户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终止合作关系的;
3.1.3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3.1.4确因过失造成的重要客户重要样品认证失败。
3.2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
3.2.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但不足10000元的;
3.2.2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3轻微质量事故的判定
凡行为/现象属于3.1、3.2规定以外的,造成损失、影响不属于3.1、3.2规定范围之内的,均判定为轻微质量事故。
3.4经济损失算法:由品质部主导按以下种类核算:
3.4.1退货,订单丢失,合同解除的:计算合同金额及运费。
3.4.2换货:更换产品的合同金额及运费。
3.4.3返工:根据返工的费用情况计算及运费。
3.4.4对公司整体形象影响:由会议讨论判定。
4.责任追查即及承担原则
4.1若产品抱怨是由于员工操作失误或未按工艺规定操作的:
4.1.1员工负主要责任的,处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来决定,通报批评直接责任员工并加罚款50元(轻微)、100元(一般)、200元(严重);并可加罚行政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等)。
4.1.2相关组长(包括副组长、组长和主管助理)或工程师负次要责任,每次都要通报批评,累计两次通报批评加罚款50~100元,重大抱怨一次即罚款100元,并根据抱怨次数和严重程度由生产部决定是否降薪降级。
4.1.3若是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经理或主管担负失职责任,每次都要通报批评,加罚款200~500元;并做单独质量事故报告,由公司领导决定其它处罚(包括降薪降职等)。
4.2若产品抱怨是由于业务员下错计划的:
4.2.1导致客户抱怨但未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包括退货运费、产品返工、换货、报废、呆废料等),业务员通报批评。
4.2.2导致客户抱怨且导致产品经济损失的,业务员通报批评并罚款:经济损失低于500元的按照实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高于500元的则处罚500元,并可加罚行政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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