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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公司全面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并进行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YS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公司资金的收支计划;加强公司成本费用控制、分析考核及财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产品成本,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在公司经营中禁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公司全面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并进行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资金运作及处理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司所配置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条件:
a. 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b. 具备符合会计职业要求的业务水平。
c. 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且具备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九条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应认真执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部经理监交。股份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由上级财务部派专人监交。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长或公司经理(分公司)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
a.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b.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c. 个人劳务报酬;
d.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e.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
f.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0元,结算起点规定的调整,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g. 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公司支付各种款项不在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以现金以外的结算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a. 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负责经管。
b. 公司现金保管的场所,未经批准他人不得进入。
c. 日常零星支出允许留存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含等值外币)。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银行,由于收款太迟来不及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的,应于第二天送存银行。
d. 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e. 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保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f. 出纳离开工作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g. 出纳人员变更,新任的出纳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h. 出纳提取现金超过1万元,由公司派车或两人同行办理。
i. 出纳每天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保证账实相符,财务部主管会计每月至少对出纳的现金抽点一次,并由财务经理进行监盘,盘点人与监盘人需在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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