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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 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 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 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由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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