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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紧急(例外)放行管理规定,物资紧急放行管理程序,本管理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服务提供全过程。
1、目的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公司产品实现过程中急需的来不及检验的采购物料或区域工厂生产的半成品的紧急(例外)放行控制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服务提供全过程。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采购物料放行产品的放行申请和跟踪。
3.2生产部门负责自制产品的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和跟踪,负责紧急(例外)放行产品及其组成产品在实现过程中的标识和监控工作。
3.3品保部负责对紧急例外放行进行审核管理,安全件的放行由主管质量的经理负责审批。
4、工作程序
4.1 申请对象
4.1.1生产过程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来不及检验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急需件。
4.1.2 采购物料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来不及检验或未完成检验的特急件。
4.2 流程
4.2.1 由生产部门或采购业务员根据生产情况填写《紧急(例外)放行申请报告单》,一式四份。标识、跟踪负责人由申请部门指定,并在申请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4.2.2 将填写好的《紧急(例外)放行申请报告单》交检验员核实,签字后交品保部审核。
4.2.3 经品保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放行,意见不同则由总经理审核。
4.2.4 《紧急(例外)放行申请报告单》的传递由申请部门负责。
4.3 过程控制
4.3.1紧急(例外)放行的产品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标示卡,使该放行产品在流转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能及时追回。
4.3.2紧急(例外)放行产品必须做好标识,明显标明其紧急(例外)放行状态,紧急(例外)放行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混放,并由申请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跟踪。
4.3.3检验员必须对放行产品做好记录,并根据紧急(例外)放行申请报告单上的审批结果执行。
4.3.4 在流转中使用部门或检验员发现紧急(例外)放行产品存在不符合项,影响质量时,必须立即将信息传递给质量部或放行产品的跟踪负责人,由放行产品跟踪负责人追回所有的紧急(例外)放行产品或及其装配组件并进行隔离,按不合格品标识。
4.3.5 所有紧急(例外)放行的产品进入放行时,检验员应尽快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发现放行产品存在不合格项要及时对放行产品实施追回,追回的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追回工作须得到质量部负责人认可并在相应的标示卡上签字确认,以保证追回工作的有效性。
4.3.6当放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紧急(例外)放行中止或终止,紧急(例外)放行产品跟踪负责人在相应的标示卡上填写跟踪结果记录。
4.3.7紧急(例外)放行产品或产品中有紧急(例外)放行组件的产品,最终送检必须附《标示卡》,否则最终检验员应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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