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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3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4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5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厂、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6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厂、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7条 下属分厂、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常务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8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分厂、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9条 下属分厂、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周作出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常务副总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
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10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常务副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11条 各部门、下属分厂、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12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13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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