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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管理体系之内部审核工作,覆盖所有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过程、活动和班次。
1.0 目的
通过对公司的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公司的所有管理活动及其有关结果符 合已建立的管理体系要求,以确保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与保持,并为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2.0 范围
适用于管理体系之内部审核工作,覆盖所有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过程、活动和班次。
3.0 定义
3.1内部审核:即第一方审核,用于内部目的,由组织自己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验证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体系有效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可作为组织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
3.2外部审核:即第二方审核/或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是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组织进行,可提供符合要求的认证或注册。
3.3内部审核员:指经过相关(如ISO9001:2008/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7)管理体系的系统培训,经总经理授权有能力从事内部审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不合格分类
3.4.1体系性不合格:体系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ISO9001:2008/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7管理体系标准、行业发展规律及合同等的要求不符。
3.4.2实施性不合格:未按文件规定实施或未严格按要求执行。
3.4.3效果性不合格:体系文件规定是符合标准及其他文件要求的,也确实按规定实施,但由于实施不够认真或某些偶发原因导致效果未能达到规定要求。
3.5不合格分级:不合格按其严重性程度分为严重不合格和轻微不合格。
3.5.1严重不合格: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视为严重不合格
(1)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文件控制在公司内各部门均失控;
(2)体系运行出现的区域性失效,如在某部门发现与之相关的文件规定均未得到实施;
(3)影响项目开发或体系运行的后果严重的不合格项,如因不合格事项造成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导致不能按原定计划如期完工或质量不能保证等;
(4)体系运行出现大量的同类问题,一般同类问题在公司内部连续出现超过五次,在部门内部连续出现超过三次视为严重不合格。
3.5.2轻微不合格: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视为轻微不合格
(1)个别的(或孤立的)偶然的、后果轻微的;
(2)对某个系统或区域有效性影响轻微的。
3.6观察项:虽未构成不合格,但有变成不合格的趋势,或可以做得更好,或是证据暂时不足。这类问题可作为“观察项”口头或书面向受审部门提出,引起注意。
4.0 职责
4.1管理代表负责批准内审小组成员名单,任命内审组成员,及批准《年度内审计划》,《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内审结果提报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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