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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围绕“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展开,涵盖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资本、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多个方面的会计处理流程与方法。通过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款项、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银行借款、实收资本、收入与成本、利润分配等内容的深入学习,大家将能够全面理解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全过程。
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节 款项与有价证券的核算
一、库存现金
(一) 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范围内企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珍宝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 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 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日常零星支出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三)库存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企业支付现金,不得“坐支”。
3、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套取现金、替代他人支取、存储现金,即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等。
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现金日记账”的结余数与实际库存现金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四) 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应设置“库存现金”总分类帐户,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金额。“库存现金”帐户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五)库存现金的序时核算
为了全面、系统、连续、详细反映有关现金收支情况,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六)现金清查的核算
现金清查是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前进行的现金帐款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现金盘点、核对。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以及帐款是否相符等。
对于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应按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
(2)对于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一) 银行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证等方式结算。
1、支票 (同城)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由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这一结算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支票一律记名。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3)转帐支票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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