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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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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有关规定

  4.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5女职工保护

  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

  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7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延长一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5.9女职工经期每月可有半天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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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我不懂得,先收纳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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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是好的,法规也是好的,公司制定也是好的。可是有几家公司做的到呢?自己看看你所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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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及女工保护,确实用到时方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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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知识我真不知道,要好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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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现实,往往是有区别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事实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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