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有关规定
4.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5女职工保护
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
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7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延长一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5.9女职工经期每月可有半天有薪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