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1评估后的《供应商定期评估汇总表》须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将生效的《供应商定期评估汇总表》交至行政人力资源部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发放至物控部、品质部执行作业。
5.2.12被评为不合格的供应商暂不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由物控部、品质部、工程技术部协商达成共识后发出《供应商处置申请表》,由物控部报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5.2.13《供应商处置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为纳入不合格供应商时,由品管部将《供应商处置申请表》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将该不合格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删除,并重新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至相关单位。若是经总经理核准纳入暂保留的供应商时,则无须作《供应商名录》更新,但须在该供应商档案中记录不合格事项。出具通知单知会物控部作进货下《采购订单》时应区别对待。
5.3协厂商的选择与评审
5.3.1.1外协厂商的选择的选择应遵循“保证质量、保证交期、效益明显”的原则。
5.3.1.2对由合作意向的外协企业,由物控部进行基本情况的调查,具体按51相关条款执行。
5.3.1.3评审完成后,供应商评估小组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记录于《供应商前期评估表》上,由物控部报总经理审批合格后,可以作为前期评估合格的外协厂商。
5.3.1.4前期评估合格的外协厂商,由物控部选择1-2件产品交该企业打样,由品管部对样品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由物控部报总经理审批完成后,方可录入《合格外协厂商名录》中。
5.3.2外协厂商的 定期评估
5.3.2.1《合格外协厂商名录》中的外协厂商,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评估一次。
5.3.2.2定期评估时,除5.3.1.2规定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外,还需由物控部提供“本评估期内交期达成率”、“售后服务情况”、“价位信息“等,由品质部提供“本评估期内质量合格率”、“严重质量事故记录”等 相关资料,宾列入《供应商前中期评估表》中,并报总经理审批;
5.3.2.3以上评估资料完成后,需复印两份至行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存档备查。
5.4供应商交货及交期控制
5.4.1供应商在确认本公司所下达的《采购订单》后,必须严格遵照《采购订单》备注栏中特别条款及所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执行。
5.4.2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原确认交期交货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传递至本公司确认,否则视为延期。影响生产的物控部除依据情节拟定《供应商罚款通知书》经物控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物控部有权通知财务部暂停付款或折让货款。
5.4.3对供应商之交期跟进与控制,具体按《采购作业流程》执行。
5.5订单分配及评估处置作业
5.5.1依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订单分配时,2.2规定的供应商不包含在内。
5.5.2对同一类物料存在多家供应商,且季度得分相等,则依照单价、付款及交易条件中综合因素以确立其订单分配量。
5.5.3如供应商连续三个季度均被评为一级供应商时,且无一次被评为不合格或二、三级时,将其确定为主要供应商,应提高其采购分配比率订单,在等级下降时,则相应按比例下调。
5.5.4如供应商连续两各季度被评为三级供应商时,则物控部发出纠正预防措施限其整改。必要时安排供应商评估小组对此类供应商实地辅导与改善,并对缺失部分要求供应商限期改善,在下季度评估时应有等级提升,否则将减少其原设定的订单量或停止采购合作业务。
5.6供应商的控制
5.6.1所有供应商的控制与管理均由物控部实施,新供应商的开发、选择与评估由营销中心负责,物控部协助。
5.6.2所有供应商在同公司进行正式合作业务前,均需按以上程序要求完成审批确定后,才能开展相应的采购购销业务。
6.0相关文件
6.1物料、物品报价审批作业流程
6.2采购作业流程
7.0管理办法
7.1未按照本 作业流程者一律以10元一单的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依《赔偿管理制度》执行。
7.2物控部、品质部、工程技术部、行政人力资源部对本流程的各类表单不及时派送时一律处以5元、次的罚款。
7.3未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办理“订单采购”业务(5。1。6情况除外)一律处以20元一单的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依《赔偿管理制度》执行。
7.4物控部未组织提供样板交由工程技术部进行试用,或样板试用不合格就执行“订单采购”业务一律给予当事人20元一单的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依《赔偿管理制度》执行。
7.5物控部未按本规定对《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或正在交易的所有供应商进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评估的,一律处以50元每单的罚款。
7.6供应商的开发或评审过程中,各负责人部如实将该供应商现场评估的结论客观、公正地进行记录,影响结论真实性的,一律处以100元每单的罚款。
7.7对被评为不合格供应商,未依据=《供应商处置申请表》结果执行的一律处以50元每单的罚款。
7.8在执行本办法时,若有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请示、处理、解决时导致生产不良影响的,一律处以50元每单的罚款。同类事项重复出现时对部门直接主管处以100元每单的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依《赔偿管理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