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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日常管理制度,档案借阅规定,档案保管与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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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阅规定

  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出示书面查阅单向档案员查阅,经办人必须在公司查阅阅登记表上签字。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阅读下文有关权限,按照签字权限办理查阅。

  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办理外借审批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延长借阅时间需另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员取出该项档案,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以备及时催还。

  3.档案归还时,经档案员核查无异后,档案即归入档夹,填写归还日期,取消借阅记录。

  4.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档案。

  5.借阅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借阅部门负责人书面请示,经行政主管批准。

  6.档案借阅权限。

序号档案类型档案权限负责人权限批准
1行政管理制度公开办公室可随时调阅
2人事档案保密人事部可调阅本人
3法律事务档案保密法务部(总经理)总经理
4公司宣传档案公开办公室可据情况调阅
5公司重大事件档案内部公开办公室可据情况调阅
6经营档案保密办公室、销售部总经理、销售经理
7公司基础资料档案保密办公室办公室经理
8会计档案绝密财务部、办公室董事长

  其他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权调阅。

  二、销毁手续

  1.每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员编制纸质和电子的《档案销毁登记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销人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销毁登记表》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销毁时间。《档案销毁登记表》需永久保管。

  2.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有下列四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应单独抽出立卷,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移交手续

  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由档案员编制《档案移交登记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档案移交登记表》需注明:移交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移交方签章、接收方签章、移交时间、移交原因。《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四、保管制度

  1.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

  2.归档的文件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不得分开。

  3.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要确保档案的完整,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5.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要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如:证照类目、制度类目、文件类目、合同类目等)。

  6.归档的同类文件资料在卷内应按保存期限分别装订,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定期按文件材料的保持价值分为1年,5年,10年。

  五、工作职责

  1.档案室的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已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的思想,主动,准确,迅速地为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

  3.爱护档案室的一切设施设备,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及随意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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