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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2
 
 第三章财产清查准备……2
 
 第四章进行财产清查……3
 
 第五章财产清查结果处理……4
 
 第六章附则……5
 
 =====正文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二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4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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