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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工伤十级职工解除合同有何补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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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在上海工作,我去年工伤后,单位处处刁难我,一会说跟我协商解除合同,一会又让我主动辞职,还说会给我一定的补偿。其实我也不想再做了,但又怕上当受骗,所以想通过你了解,作为一名伤残十级的工伤人员,若与企业解除合同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包括工作年限的补偿,国家又是怎样规定的?

  专家说法:

  第一,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解除合同较有利。

  单位威逼也好,忽悠也罢,你不要上当,即不要自己选择辞职走人,这样就会少掉一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包括无法领取失业金。所以从策略上来讲,既然单位愿意给你补偿,那么就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解除合同,将经济补偿数额与标准都约定明确,这样对你就有利了。

  第二,因工致残十级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低于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也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相关规定与标准。

  协商解除合同应给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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