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管理规定:
3.1厂牌、厂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发放手续;
3.2厂牌、厂服作为员工出入办公场所、车间及厂区识别和出勤之用,不得作为其它身份证明;
3.3员工进入厂内(办公场所、车间、厂区)时须佩戴厂牌、穿厂服,无法出示厂牌者暂不得入厂内,需要经其部门负责人亲自或电话形式知会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同时保安作好记录;
3.4上班期间,必须穿着厂服,正确佩戴厂牌,特殊工种可申请在岗时不戴厂牌,但离开岗位仍在厂内的一定要佩戴厂牌;对违反此项规定者,公司将作书面警告处理;
3.5厂牌应挂于胸际或左胸上方,不得挂在腰际、裤子等其它地方,不得将厂牌倒、反过来戴,不得以外衣或其它物件遮盖;
3.6员工不得擅自涂改更变厂牌,违反者除被警告外,还要被责令更换新厂牌;新厂牌工本费20元由其个人承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7厂牌若被遗失或损坏,应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工本费20元自己承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8员工离职时要交回厂牌,凭厂牌和身份证为领取工资凭证。
3.9厂服穿着必须整齐,除最上钮扣不扣外,其余钮扣都要扣上;
3.10公司办公室职员夏季需穿着职业衬衫。冬季需穿着职业服;
3.11厂服使用和保管期限为1年,自领用之日起,满一年可凭旧厂服更换新厂服。
3.12员工不得随意更改服装上的公司标志,违反者除了被警告之外,还要被责令换领新厂服,同时须承担新厂服的全额费用。
3.13员工对厂牌、厂服要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后果自负;
3.14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督促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行政人事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效绩评定中;
3.15行政人事部每月要组织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职能: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各部门经理、车间负责人协助;
5.本制度如有更改、删除或增加,可继续添加附件,附件与本制度具有相同效力;
6.本制度一切解释权归属行政人事部;
7.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