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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物料采购管理规程,保证药品生产所需物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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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规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原则,保证药品生产所需物料的质量。

  2.范围:适用于药品生产所需物料的采购管理。

  3.责任:物料管理部和质量保证部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4.程序:

  4.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下列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公司公章送质量保证部存档:

  4.1.1原、辅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国家法定机构合法的有效证书;符合药品管理的原、辅料,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GMP/GSP证书等。

  4.1.2外包装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等。

  4.1.3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

  4.2采购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用标准或食用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包装标记内容应包含: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和合格证。包装标签等主要物料应从通过供应商质量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4.3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具体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每一批次定货供应商均应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应存档备查。

  4.4按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物料部编制采购汇总计划并按计划采购,采购部门应考虑供应商的生产时间、运输、报关、化验等因素,并制订出提前时间,决定何时采购。

  4.5供应商的确定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供应商不宜选择过多,同一原、辅料、包装材料选择两家供应商为宜。

  4.6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供应商一经选定,应尽可能减少变更,需要变更时,按规定申报。质量保证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4.7采购人员及质量保证部应经常了解原、辅材料的质量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供应商。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

  4.8 采购人员采购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其运输条件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进行采购。

  4.9采购人员采购药品生产所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采购的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具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应符合药品进口手续,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10采购人员采购药品生产所用物料需经质量保证部检查,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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